单位是否有权扣留员工档案 _华阳专栏律师专栏 _律法网
 
会员中心 忘记密码? 加入收藏网站地图
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找律所 找案例律师文集 法律新闻法律知识法律文书
律师专栏 > 华阳专栏律师专栏 > 法律案例正文

单位是否有权扣留员工档案

2015-07-13 17:50:12 作者:李华阳 11人浏览 0人评论

               单位是否有权扣留员工档案

周某大学毕业后,通过应聘到了天津一家企业工作,并签订了十年的劳动合同。在合同中对周某的岗位、工资、合同解除条件、违约金赔偿等均有明确约定,并协助周某落户天津,档案转到公司所在地。2013年,周某去北京学习期间受到其它公司老总赏识,并已高薪聘请。周某回天津后就向公司递交了辞职报告后离开该公司。此后,双方劳动关系已实际解除,但未办理有关周某档案转移手续,后周某要求该公司办理档案转移手续不成,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做出仲裁裁决,裁决该公司为周某办妥人事档案转移工作等。该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支持该公司不予办理档案转移手续。该公司称:周某在合同期内辞职,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我公司,辞职后又不按合同约定交纳违约金,故我公司不予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周某工资收入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周某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不合法,违反合同约定,应支付违约金40000元。请求支持我公司不予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周某称:该公司的诉讼请求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周某的作为合法、合情、合理,要求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该案最主要的争议焦点是该公司是否能以劳动者违约或欠违约金为由不为劳动者办理档案转移手续。(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单位是否有权扣留员工档案)

李华阳律师:《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第十八条  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

第十九条  转递档案,可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本人自带;对转出的档案,必须按统一规定的“企业职工档案转递通知单”的项目登记,并密封包装;对转出的材料,不得扣留或分批转出;接收单位收到档案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并将回执立即退回,逾期一个月转出单位未收到回执应及时询问,以防丢失。

实践中,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后,以种种理由扣留职工档案的现象较普遍,许多用人单位也有自身的苦衷,有的员工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而被辞退或者开除的,但员工本人不赔偿损失,用人单位只好把档案扣着;有的员工在离开时不退住房、不交纳违约金;有的员工和单位签订了在职培训协议,但提前离职,却不愿意向单位退培训费等,有的单位想约束员工,就把档案扣留着,只有员工缴纳了违约金,单位才把档案关系转走。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不管劳动者以哪种方式离开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均应及时将其个人档案转出,用人单位以双方争议未解决为由扣押个人档案的做法是错误的,用人单位通过扣留档案的手段来制裁职工,这是一种违法行为,企业无权以任何理由扣留已离职的员工的档案。




最新评论
暂无评论

作者简介

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关闭
4006-222-148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关于网站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用户反馈 | 广告招商 | 友情连接 | 联系我们 | 草明新闻 | TOP热卖 |
CopyRight 2006-2011 www.1148.cn,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话:0371-63691829 邮箱:law(艾特)88148.com
律法网 www.1148.cn「版权所有」备案号:豫ICP备2021007202号-2

声明:网站所有信息均有第三方自动申请添加,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来电告知,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