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跑过程中进行反抗造成伤害该如何认定
2013年11月18日,王某到一家名牌皮包专卖店闲逛,专卖店老板李某认为王某偷了店内的一名牌钱包,故而双方发生口角,随后双方进行厮打,李某将王某打伤。次日,王某纠结数人手持钢管找李某理论,李某事先已有准备,双方互相斗殴。在相互斗殴中,李某手持西瓜刀将王某砍伤,王某眼见打不过对方后逃跑,刚逃出店门,被闻讯赶来的李某的朋友张某、何某撞到,张某、何某见王某欲逃走,遂将王某打翻在地并对其拳打脚踢,王某起身手持钢管将张某、何某打伤。之后,接到报警的公安人员赶到,对参与斗殴的人员实施抓捕。经鉴定,张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逃跑过程中进行反抗造成伤害该如何认定)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王某受伤后逃跑,这时得知消息的李某的朋友张某、何某正赶到,看见王某逃跑,两人将王某打翻在地并对其实施拳打脚踢,王某起身手持钢管将张某、何某打伤,在这个阶段,王某受伤后逃跑,互殴行为已经结束,张某、何某将王某打翻在地并对其实施拳打脚踢,此时对王某进行的殴打,是在王某已经放弃斗殴的情况下进行的,这实际上已经由双方的互殴行为转化为张某、何某单方对王某的不法侵害,从王某实施的伤害行为来看,其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进行自卫而伤害张某的,尽管王某之前为了报复,纠集数人手持钢管前去殴打李某,但王某被砍伤后逃跑,也就是王某放弃了斗殴行为,在逃跑过程中,张某、何某将王某打翻在地并对其实施拳打脚踢,王某已经由互殴的侵害者转化为被侵害者,而张某此时属于不法侵害人,随着这种身份的转化,王某的人身权益已经遭受来自张某、何某的严重侵害,此时王某为了维护自身权益针对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应根据刑法第二十条之规定,认定为正当防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