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拒收法律文书能否视为已经送达
原告熊某诉被告李某离婚一案,法院立案后,即电话通知被告李某来院签收相关应诉材料,被告李某本人来到法院,法院工作人员当场向其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李某拒绝签收并离开法院。工作人员现场拍照并作工作记录。(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当事人拒收法律文书能否视为已经送达)
李华阳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的情况下交由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六条 ……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在直接送达中,只有受送达人直接签收或其他相关人员代为签收才能视为送达完成,拍照记录送达过程不是法律规定的送达完成的要件。留置送达的地点以住所为限,不宜扩大“住所”的内涵和外延,住所地、居住地、经常居住地并不是同等概念,一般情况下不得随意混同,此外也不得以所在单位等其他场所或者受送达人实际所在地作为留置送达的地点,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公民以其户籍所在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因此,在公民的非住所地或者法人的非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进行留置送达,本身就无法可依,本案中即使当事人到庭,因为送达地点在法院,依法也不能适用留置送达。综上,本案中送达尚未完成,法院还需采取邮寄送达或其他方式,确保程序合法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