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患精神疾病的离婚案件如何处理
戴某花(女)与李某清(男)于1993年2月23日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6月2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11月4日生一男儿;1996年3月17日生一女儿。2009年,李某清开始患精神分裂症,戴某花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被予驳回。之后,戴某花外出打工不归,2012年2月23日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李某清离婚。(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婚后患精神疾病的离婚案件如何处理)
李华阳律师:《婚姻法》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 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可以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戴某花虽未对李某清尽帮助治疗义务,但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客观事实,这可从戴某花对李某清的行为或态度中表现出来,即置李某清的疾病于不顾,长其外出打工不归,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对一方患有精神疾病而另一方提出离婚的案件,仍应该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标准,而不能以起诉人是否帮助患者尽了治疗义务作为离婚的前提条件,戴某花与李某清的婚姻关系名存实亡,没有和好的可能,婚姻关系应当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