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能否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2010年4月18日,叶某、姜某及朱某(姜某岳母)共同出资设立立德有限责任公司,并分别持有股份33%、27%、40%。《公司章程》约定,公司主营业务为阀门及阀门配件的生产和销售,公司股东有权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公司监事有权检查公司财务等。同年4月19日,姜某被任命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叶某被选举为公司监事。2011年9月,叶某因公司经营管理事务,与公司管理层发生矛盾。2012年3月16日,叶某向公安机关报案,举报公司总经理姜某伙同公司会计亏空公款。公安机关收到举报后,要求叶某进一步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后叶某向公司提出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遭到公司拒绝,遂将公司诉至法院。庭审中,立德公司辩称,原告叶某未向公司说明查阅会计账簿的目的;此外,叶某之妻注册成立了与公司经营项目相同的企业,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叶某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故拒绝提供查阅。(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股东能否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李华阳律师:《公司法》第33条第2款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本案中,立德公司的公司章程约定,股东有权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公司监事有权检查公司财务,因此作为公司股东和监事的叶某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应当推定为具有正当目的,虽然叶某妻子注册成立了与立德公司经营项目相同的企业,但立德公司并未能向法院举证证明叶某查账是为了获取竞业利益,具有不正当目的,并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因此,叶某有权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