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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赌博恶习屡教不改”法定离婚情形的认定

2015-07-15 17:01:40 作者:李华阳 18人浏览 0人评论

        “有赌博恶习屡教不改”法定离婚情形的认定

邹某珍(女)与罗某华(男)于1994年经人介绍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1996年3月14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7月18日生一男孩罗某。2009年以来,罗某华变得不顾家务,经常去茶馆里打小麻将度日,每次输赢金额在100元左右,为此夫妻双方经常吵闹。2013年6月24日,邹某珍以罗某华有赌博恶习并屡教不改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罗某华离婚。(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有赌博恶习屡教不改”法定离婚情形的认定)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

根据《刑法》之规定,构成赌博罪必须是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在主观上就是为了获取更多的金钱或者其他财物,罗某华参与打小麻将,在主观上虽然也有为赢取少量财物的获利想法,但主要目的是为了娱乐消遣,而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且输赢金额也不大,因而不能认定罗某华打小麻将的行为为赌博,故邹某珍以罗某华“有赌博恶习并屡教不改”的离婚理由不充足,人民法院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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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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