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后是否可以要求支付违约金
2014年,经某房屋中介公司介绍,原告温某与被告熊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被告熊某自愿将座落于清华大道金福花园的一套面积为136.25平米的房屋出售给原告温某,房屋总价款为46万元,买卖合同生效之日原告向被告支付房款16万元,余款30万元在房屋办理权属登记之日付清。被告承诺所出售的房屋的权属明晰,无其他任何产权纠纷,确保该房屋权属的真实性。若双方有一方违约,则需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20000元。后房屋在办理权属登记过程中发现,该标的房屋于2013年在某商业银行办理了银行抵押贷款30万元。被告熊某在合理期间不能消除该房屋的抵押行为。后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解除原告温某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返还已支付的房款16万元,并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20000元。(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解除合同后是否可以要求支付违约金)
李华阳律师:《合同法》第五十七条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终止,不能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九十八条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不影响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本案中被告熊某已先行将标的房屋抵押给了商业银行,该行为可能导致原告无法获得房屋所有权,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其行为构成根本性违约,原告先行向被告支付了16万元购房款,且浪费原告的时间与精力,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赔偿损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一方构成违约,则需向守约方支付20000元违约金,该合同约定是双方在合同订立之时,对合同后续履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的约定,依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应当予以支持。综上,本案原告温某要求被告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于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