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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弄他人无意获得财产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2015-07-23 17:59:00 作者:李华阳 5人浏览 0人评论

       作弄他人无意获得财产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张三和李四二人乘坐出租车去城郊玩耍,因为路程较远,二人无聊中便决定作弄一下司机程某。于是,张三和李四告知程某,他们刚实施了一起抢劫,并刺杀一人,现在正在跑路。谁知程某信以为真,在一个转口,程某将全部财物交给张三和李四后,便匆匆弃车逃跑。张三、李四在程某逃跑后,便自行驾驶程某的出租车四处游玩,直至被警方抓获。(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作弄他人无意获得财产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李华阳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三十一条  返还的不当得利,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和管理费后,应当予以收缴。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应负返还的义务。在本案中,张三和李四本没有实施抢劫,司机程某出于自己认识上的错误而将财物交于二人,二人并不构成犯罪,只成立民事上的不当得利行为,虽不构成刑事犯罪,但应及时返还司机程某财物,并对程某出租车的损耗予以一定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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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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