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买卖中标的物的风险由谁负担 _华阳专栏律师专栏 _律法网
 
会员中心 忘记密码? 加入收藏网站地图
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找律所 找案例律师文集 法律新闻法律知识法律文书
律师专栏 > 华阳专栏律师专栏 > 法律案例正文

试用买卖中标的物的风险由谁负担

2015-07-23 17:57:50 作者:李华阳 0人浏览 0人评论

           试用买卖中标的物的风险由谁负担

2010年7月8日,某商厦为答谢广大新老顾客的厚爱,举办了的液晶电视试用买卖活动。活动期间,每天前10名顾客可以凭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试用手续(名额用完为止)。试用期间无需支付任何费用。同日,吴小姐与该商厦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约定,吴小姐所选用的液晶电视价值2180元,试用期为7天,自交付的次日起算。试用期内如若吴小姐同意购买应向商厦支付价款,不同意购买则应将所选商品归还本商厦,无须支付任何费用。2010年7月13日,吴小姐所选的液晶彩电因意外造雷击而损坏。次日,吴小姐找到商厦客服部协商,两方就彩电损坏所造成的损失由谁负担各执一词。(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试用买卖中标的物的风险由谁负担)

李华阳律师:《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试用买卖又称试验买卖,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由买受人试验或检验标的物,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条件的买卖。根据《合同法》之规定,买卖合同风险承担的一般原则为交付主义,以标的物的实际交付时间作为确定标的物风险负担转移的标准,不论标的物所有权是否移转,均由标的物的实际占有者承担风险,因此在试用买卖中,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负担。




最新评论
暂无评论

作者简介

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关闭
4006-222-148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关于网站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用户反馈 | 广告招商 | 友情连接 | 联系我们 | 草明新闻 | TOP热卖 |
CopyRight 2006-2011 www.1148.cn,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话:0371-63691829 邮箱:law(艾特)88148.com
律法网 www.1148.cn「版权所有」备案号:豫ICP备2021007202号-2

声明:网站所有信息均有第三方自动申请添加,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来电告知,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