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买卖中标的物的风险由谁负担
2010年7月8日,某商厦为答谢广大新老顾客的厚爱,举办了的液晶电视试用买卖活动。活动期间,每天前10名顾客可以凭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试用手续(名额用完为止)。试用期间无需支付任何费用。同日,吴小姐与该商厦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约定,吴小姐所选用的液晶电视价值2180元,试用期为7天,自交付的次日起算。试用期内如若吴小姐同意购买应向商厦支付价款,不同意购买则应将所选商品归还本商厦,无须支付任何费用。2010年7月13日,吴小姐所选的液晶彩电因意外造雷击而损坏。次日,吴小姐找到商厦客服部协商,两方就彩电损坏所造成的损失由谁负担各执一词。(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试用买卖中标的物的风险由谁负担)
李华阳律师:《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试用买卖又称试验买卖,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由买受人试验或检验标的物,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条件的买卖。根据《合同法》之规定,买卖合同风险承担的一般原则为交付主义,以标的物的实际交付时间作为确定标的物风险负担转移的标准,不论标的物所有权是否移转,均由标的物的实际占有者承担风险,因此在试用买卖中,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