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宝宝放14楼窗台坠亡之法律分析
前天上午,记者获悉,朝阳法院一审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6年,杨某不服上诉,三中院最终维持了原判。被告人杨某,男,1982年生。据检方指控,2012年12月31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杨某将年仅1岁2个月的女儿洋洋(化名)放置在14层楼道窗台处,致使其坠落至三层平台上,致颅脑损伤死亡。(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将宝宝放14楼窗台 女婴坠亡父获刑6年)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本案中杨某将年仅1岁2个月的女儿洋洋放置在14层楼道窗台处时,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严重后果,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致使女儿洋洋坠落至三层平台上,致颅脑损伤死亡,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