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理收养登记能否起诉解除收养关系
1987年原告樊某收养了只有3岁的养女被告黎某,但未办理收养手续。随后,樊某一直将黎某当成自己的亲生女儿抚养。黎某2002年初中毕业后,外出务工至今,从来没有给樊某生活费,不赡养没有劳动能力的樊某,樊某生病了也从不过问。原告认为被告成年后对原告态度冷淡,没有尽到应尽的赡养义务,致使与原告之间的关系恶化,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据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的收养关系。(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未办理收养登记能否起诉解除收养关系)
李华阳律师:《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八条 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
《收养法》第二十七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生活长达15年,且被告一直称呼原告为父亲,应视为得到群众公认,认定形成事实收养关系,根据《意见》之规定,樊某与黎某形成收养关系。黎某成年后对樊某态度冷淡,没有尽到应尽的赡养义务,不赡养没有劳动能力的樊某,樊某生病了也从不过问,致使黎某与樊某之间的关系恶化,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原告樊某的诉求合理合法,法院可判决解除樊某与黎某的收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