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三里屯优衣库试衣间不雅视频”之法律分析
新华网北京7月19日电 北京警方19日晚通报“三里屯优衣库试衣间不雅视频”事件调查情况,北京警方负责人说,这段视频中的两名当事人于4月中旬在试衣间内发生性关系并用手机拍摄视频,在将视频传递给微信朋友时流出,并被上传至互联网。警方经过调查将孙某某(男,19岁,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依法刑事拘留,另外3人被依法行政拘留。警方表示,对于视频中的两名当事人正在进一步处理中。(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北京“三里屯优衣库试衣间不雅视频”上传者被刑事拘留 记者卢国强)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以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为表现形式,扰乱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危害广大人民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必须坚决依法打击。本案中,孙某某将淫秽视频上传至互联网的行为符合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应根据《刑法》之规定对其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