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刀入店抢劫因被报警而离开之法律分析
2013年4月19日晚九点多,被告人黄某携带一把砍刀,骑摩托车从家中出发,寻找抢劫对象。后来他发现某商店亮着灯,被告人黄某上前敲开小卖部的门,见被害人张某一人在店中,被告人黄某遂把张某推翻在地,用大砍刀架在张某的脖子上,威胁说如果不拿钱出来就让张某脑袋搬家,被害人张某进行反抗,但反抗无效。恰好,张某妻子听到奇怪响声,从里屋门缝里看到此情此景,她赶忙用手机告诉了临近的亲友,同时报了警。被告人黄某听到里屋还有人在报警,赶忙踹了张某一脚,拿起砍刀落荒而逃。之后,被告人黄某被派出所民警抓获。(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浅析手拿砍刀入店抢劫因被报警而离开的性质)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23条第1款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本案中,黄某在实施抢劫行为过程中,由于被抢劫对象反抗,且商店里屋家属及时发现,马上报了警,黄某听到有人报警落荒而逃,黄某放弃犯罪意图是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其行为应当属于犯罪未遂之形态,因此黄某的行为应被认定为抢劫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