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过户的房产法院能否查封
2012年5月,原告王某因扩大经营后资金短缺向被告刘某借款五万元,双方约定使用期限为一个月,原告给被告出具借据一份,上面明确标明还款期限及利息等。一个月后原告未如期归还本金及利息,被告索要未果后向法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法院依法将涉案楼房查封,同时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告并未履行判决义务,原告只能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案外人孙某提出异议称涉案楼房是被告用来抵顶所欠其货款的,法院裁定查封错误,请求解除对涉案楼房的查封,并中止对该楼房的执行。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对于涉案楼房案外人并未过户,只是和被告草签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未过户的房产法院能否查封)
李华阳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 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被执行人将其所有房屋出卖给案外人孙某,尽管孙某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因孙某怠于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其对涉案楼房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存在过错,不影响执行法院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涉案楼房的查封,故人民法院仍可以对该房屋进行查封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