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视起诉央视侵犯《甄嬛传》传播权之法律分析
认为央视国际和华录公司擅播《甄嬛传》侵犯自己的著作权,乐视以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将央视国际和华录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6万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原告乐视诉称,《甄嬛传》(又名《后宫甄嬛传》)由北京电视艺术中心有限公司、上海尚世影业有限公司、北京星格拉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东阳市花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联合出品,该片片尾标注:“本作品所有版权归属单位东阳市花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2012年3月12日,花儿公司出具授权书将《甄嬛传》的独占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给乐视。2012年6月25日,乐视在网上购买了华录公司生产的型号为BDP2046的华录HuaLu蓝光播放机一台,华录公司官网(http://www.hualuinfo.com.cn/)和天猫“迪美视电器专营店”网店上均宣称华录播放机是“唯一一家支持CNTV的蓝光播放机”,内置有央视国际运营的CNTV(中国网络电视台),并有标识“CNTV中国网络电视台www.cntv.cn”,称用户连接互联网后,可以通过CNTV中国网络电视台观看45万小时的影视内容;在产品参数的“网络功能”栏目显示“内置CNTV中国互联网电视”。2013年1月17日,乐视委托代理人将华录播放机连接电视机和互联网,打开后可见“媒体中心”页面,点击其中的“CNTV”栏目,打开“中国互联网电视”页面,在“高清剧场”频道内可以找到并在线播放《甄嬛传》。乐视认为,二被告通过合作方式,未经授权而向用户提供《甄嬛传》的在线播放服务,侵害了乐视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共同承担侵权责任。(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乐视起诉央视侵犯《甄嬛传》传播权索赔6万)
李华阳律师:《著作权法》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 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一种专有权利,不仅可以授权利用,而且可以禁止未经授权的非法使用。本案中,根据乐视所陈述的案情,花儿公司出具授权书将《甄嬛传》的独占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给乐视,华录播放机连接电视机和互联网,打开后可见“媒体中心”页面,点击其中的“CNTV”栏目,打开“中国互联网电视”页面,在“高清剧场”频道内可以找到并在线播放《甄嬛传》,二被告通过合作方式,未经授权而向用户提供《甄嬛传》的在线播放服务,侵害了乐视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共同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