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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副教授化身毒师制售丧尸药构成何罪

2015-07-24 17:17:17 作者:李华阳 18人浏览 0人评论

         武汉副教授化身毒师制售丧尸药构成何罪

    2014年11月,武汉海关机场办事处邮检科例行检查发现,一份寄往美国的快递包裹中藏有若干白色可疑粉末,送检后发现其成分疑似毒品。随后,武汉海关连续截获了8起类似包裹,2个邮包内可疑物为“3,4-亚甲二氧基甲卡西酮”,属于国家管制的一类精神药品。

经查,犯罪嫌疑人张某、冯某等人毕业于武汉某大学化学专业,其中张某为该校在职副教授。据张某交代,他在澳大利亚做访问学者时发现,部分国家对已经列入管制的精神类药品需求量大,而国内尚未将其列管,中间有利可图,便注册公司以研制生产医药中间体等为掩护,非法从事精神类药品的生产,主打产品为3,4-亚甲二氧基甲卡西酮。“该产品在2014年元旦起被我国列入一类精神药品管制目录。但国外需求量大、利润高,所以张某的公司继续生产。”武汉海关方面介绍,“这是一种致幻性很强的新型精神毒品,与‘啃脸药’、‘丧尸药’同属于卡西酮类别,其危害性不亚于海洛因等传统毒品。”目前,该制售毒品团伙的8名犯罪嫌疑人已被抓获归案。(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武汉副教授化身毒师制售丧尸药 月入60万美元)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第二十六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制造、走私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制造、走私的行为。制造、走私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本案中,以武汉某大学在职副教授张某为首的犯罪团伙,非法制造走私某精神类毒品,已构成制造、走私毒品罪,应对其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张某作为该犯罪团伙的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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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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