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客户经理调包U盾偷走储户存款构成何罪
李兵系中国农业银行石家庄某支行客户经理,2014年11月李兵伙同边某(在逃)以承诺给客户远高于银行同期利率的利息为诱饵,将客户带至农行营业厅开立账户并存入大额款项,要求客户将密码设置为他提供的数字。然后李兵再以请示领导签字为由骗走客户的U盾和密码封,再用假U盾调换真U盾,后将假U盾封存并交还给客户。李兵要求客户签订不查询余额、不使用网银、不开通余额提醒、不将存款抵押、不变更存款方式、不转账的《承诺书》,还要求客户在1年内不得将U盾封条拆开,否则无法给予客户高额利息。多名被害人在高额利息的诱惑之下,便放松警惕照做了。之后李兵将复印后的密码封及真U盾交给犯罪嫌疑人边某,边某通过网银顺利将客户钱款转走。经查证,李兵、边某以秘密调包U盾骗取他人银行卡信息资料的方式,共转走6名被害人693万元。(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石家庄一银行客户经理调包U盾偷走储户存款693万 记者肖俊林)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 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在本案中,李兵、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调包U盾骗取他人银行卡信息资料的方式,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诈骗数额693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两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