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到他人掉落在网吧的手机应如何定性
2014年2月3日凌晨5点,张某到网吧上网,上网了大概半个小时之后,看到旁边13号座椅下面有一个智能手机掉落在地上,13号座椅上面坐着正在玩游戏的李某,张某心里想,这个手机肯定是李某掉的,于是趁李某在专心玩游戏的机会,张某快速的捡起了手机。捡完手机之后,张某马上中止上网回家去了。之后,吴某来到网吧的13号座椅处,声称自己的手机掉了,问李某有没有看见,在查找无果的情况下,吴某通知网管并报警求助。民警到达现场后,通过调取监控录像,发现是张某整个捡拾手机的过程。于是民警找到张某,张某一开始始终不承认,民警只有当张某的面,播放了监控录像给他看,他才被迫承认。经过鉴定,该智能手机价值4000元左右。(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拾到他人掉落在网吧的手机应如何定性)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张某拿走手机的行为是通过隐秘的方式拿走,而且手机的价值符合数额较大的标准,所以张某应该构成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