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士司机将乘客遗置物据为己有如何定性
2013年7月4日晚,冷某从某市一公交站点乘坐出租车赶往火车站,下车时发现自己的手包遗忘在出租车上,包内有现金3500元以及银行卡、身份证、发票等物。出租车司机黄某拾得后既未积极寻找失主,亦未报告其主管部门或公安部门,而是据为己有。经公安侦查,黄某承认了这一事实。(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的士司机将乘客遗置物据为己有如何定性)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合同法》第三百零三条 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冷某下车后即刻发现手包遗置在出租车上,对遗置的时间、地点都十分清楚,因而遗置的财物属遗忘物。根据《合同法》三百零三条之规定,可认定出租车司机黄某对冷某遗忘在车上的财物负有保管义务,其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构成侵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