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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拐21年后是否追究拐卖、收买人的法律责任

2015-07-31 15:23:37 作者:李华阳 30人浏览 0人评论

        被拐21年后否追究拐卖、收买人的法律责任

日前,一篇两年前的《被拐女成为山村女教师》的报道,让住在河北省曲阳县太行深处的“临时代课教师”郜艳敏再次被外界关注据报道,1994年,郜艳敏被骗卖给人贩子,后被转卖、强暴,终以2700元的价格卖给现在的公公,来到太行山深处的河北曲阳县下岸村。经几次自杀、逃跑,郜艳敏1995年曾回到家乡河南,后来自愿留在下岸村,2000年起担任村小学唯一的代课教师,获得“2006年感动河北十大年度人物”。新京报记者了解到,距郜艳敏被拐21年,她已与当初的收买人一家成为亲人,育有一对儿女,女儿明年即将参加高考。昨天下午,郜艳敏通过曲阳县县委宣传部发表一份手书声明,称“感谢各界媒体对我的关心,感谢所有人对我的关心,在这对大家说声对不起,抱歉,现在我想平静的生活,希望家人不受到伤害。因为我的事,全家人都病了,我希望我的家人都平平安安,儿女们都能安心上学。”(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被拐女教师:我想平静生活 公公被抓走怎么办)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本案中,拐卖、转卖郜艳敏的疑犯已涉嫌拐卖妇女、儿童罪,因存在奸淫行为,法定最高刑为无期或死刑,该犯罪行为追诉期为二十年,经过二十年期限的,除非最高检核准,一般不再追诉。依据刑法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的行为也构成犯罪,法定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该罪的法定追诉期为五年,也已过追诉时效。因此,郜艳敏被拐21年后,因过追溯时效可不予追究拐卖、转卖疑犯以及其公公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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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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