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脚医生”看病死人,是否构成犯罪
何某从卫校中专毕业后,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靠着自己在卫校学到的医学知识在村里为街坊邻居看病。今年5月的一天下午,何某得知张某咳嗽后,来到他家中用头孢为其输液,10分钟后便离开。当天晚上,直到卫生监督部门赶到何某家,将其小诊所取缔时,他才得知张某在输液过程中死亡。经法医鉴定,患者张某患有严重冠心病和心肌肥大,何某在对张某的疾病无明确诊断的情况下盲目施治,加大心脏功能负担,导致张某急性心肌梗死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村民咳嗽输液死亡 “赤脚医生”被捕)
李华阳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情节严重”包括因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身体健康受到严重损害,甚至致人身体严重残疾或者死亡的情况。非法行医罪的主观方面具有行为故意,而不是犯罪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不具备行医资格,仍然从事医疗活动。但行为人对造成就诊人死亡、身体健康受损的后果,则可能是过失,也可能是间接故意,即其应当预见非法行医行为有可能造成就诊人死亡、伤害的严重后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或者已经预见到可能发生上述后果而放任危害结果发生。
本案中,客观上:何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擅自为村民看病,具备擅自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且已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符合“非法行医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主体上:何某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且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主观方面:何某具有行为故意,即明知自己不具备行医资格,仍然从事医疗活动。其应当预见非法行医行为有可能造成就诊人死亡、伤害的严重后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或者已经预见到可能发生上述后果而放任危害结果发生。在对张某的疾病无明确诊断的情况下盲目施治,加大心脏的功能负担,导致张某急性心肌梗死的发生,何某的行为与张某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综上,何某构成非法行医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