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下车捡钱被撞伤谁担责
事故发生在2014年10月5日上午9点50分左右,当时,唐芳一家人乘坐武佳的小轿车,由南充市回遂宁市老家刚好经过此处,突然,前方一辆小轿车的车窗里抛撒出众多100元面值的人民币,驾驶员武佳随后将车停在应急停车道内,并与唐芳等人下车捡拾人民币。随后,正在行车道内捡拾人民币的唐芳被一辆驾驶小型普通客车的司机曾林撞倒,后被送至南充市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治疗35天后才出院。后经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唐芳左肩袖损伤后遗左上肢功能障碍属九级伤残,膈疝修补术属十级伤残,右胫骨平台骨折后遗右下肢功能障碍属十级伤残。(来源:中国网 原标题:高速路有人撒百元钞票 乘客下车捡钱被撞伤)
李华阳律师:《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唐芳作为成年人具有完全辨别能力和行为能力,下车到高速公路车道内捡拾人民币,不但置自己的生命安全于不顾,而且严重危害了高速公路的通行安全,存在严重过错行为,是导致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武佳在事故中的违法和过错行为与唐芳的严重过错行为相当,二人行为均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认定二人共同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曾林作为机动车驾驶人员,在驾驶机动车辆时,未与前方车辆保持安全车距,导致其临危无法采取有效的避让措施,造成唐芳受伤致残,应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