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打死儿子是否构成犯罪
8月3日下午16时许,江西瑞昌一5岁男童江某的母亲王某叫其午睡,但江某不听,王某一时恼怒,失手将江某殴打致死。目前,犯罪嫌疑人王某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来源:中国新闻网 原标题:江西瑞昌一5岁男童因不愿午睡被母亲殴打意外致死)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一、注意区分故意伤害罪与一般殴打行为。按《人体轻伤鉴定标准》不构成轻伤的,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因此,在区分故意伤害与一般殴打时,既要考虑行为是否给人体组织及器官机能造成了损害,又要考察损害的程度。
二、注意区分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的区别。在故意伤害致死的情况下,二者相近之处是:在客观上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在主观上行为人对死亡结果的发生往往都表现为过失的心理态度。二罪根本区别在于,故意伤害罪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其死亡结果是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而过失致人死亡罪没有犯罪的故意,是由于过失致人死亡。司法实践中,依据案情查明行为人有无犯罪故意,对划清二罪的界限,至关重要。
三、激情犯罪具有应激性、突发性,相比于一般的故意犯罪,其故意的程度相对较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相对来说要小些。因为在外在因素的强烈刺激下,行为人实施犯罪时很少能进行冷静的思考判断。在激情状态下实施犯罪行为之后,一般都会有懊悔之心。激情犯罪是一种情节较轻的故意犯罪,往往是量刑时需要加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待的犯罪。
本案中,一、主体上,王某属于正常的成年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二、主观方面,王某对江某的伤害表现为故意。即王某明知自己的殴打行为会造成损害江某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王某事先对于自己的伤害行为能给被害人江某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无论造成何种程度的结果都在其主观犯意之内。虽然对江某的死亡结果表现为过失心态,因此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并不影响其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三、客观方面,王某实施了殴打行为,且已致江某死亡。因此,本案中王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属于结果加重犯;但王某的犯罪行为属于激情犯罪,其故意的程度相对较低,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相对来说要小些,属于从轻或减轻的酌定量刑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