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将房留给男友,其父母是否有权要回?
一对情侣共同出资买房同居,房屋登记在女方周某名下,不久后周某查出患有肝癌。为将房子留给守在身边的男友苏某,她要求男友苏某将自己诉至法院,开庭过程中,双方要求法庭主持调解,并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将房产分给苏某。周某离世后,其父母以双方没有结婚为由向法院申请再审,并要求男方苏某归还购房款90万元,该90万元是周某的父母在双方购房时出资的。北京晨报记者昨天从海淀法院获悉,该院对周某父母的申请未予支持。(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女子患绝症将房产留给男友 其父母起诉索房款)
李华阳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条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物权法》 第二十三条 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 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中,一、本案中周某与苏某虽未正式登记结婚,但对于同居期间共根据我国《婚姻法》相关解释,我国法律不保护未经登记的非法同居关系,但是对于同居期间涉及的财产纠纷及子女的抚养纠纷是受法律保护的同出资购房的纠纷,是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二、在周某与苏某双方结婚前,周某的父母为双方购房出资90万元,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即周某的赠与。由于钱财属于动产,依据《物权法》该90万元自交付时即发生所有权的转移,即自交付时起,由周某获得90万元的所有权。依据《物权法》周某是该90万元和房子的所有权人,依法对该90万元和房子享有处分权。本案在调解过程中,周某认可与苏某共同出资购房的事实。周某作为房屋所有权人,有不受他人限制处分自己房屋份额的权利,这种处分权就包括通过调解协议自愿将房屋变更到苏某名下。三、周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周某与苏某在自愿的基础上,由法院主持签订协调解议,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周某父母要求法院再审和要求男方苏某归还购房款90万元的主张不应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