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客救卖淫女反被拘,合法不?
甘肃男子乔某在河南宁陵嫖娼,事后他对只有16岁的失足女张花(化名)心生怜悯,便以其男友身份到公安机关报警求助,让民警助其回家,结果谎言被民警识破。乔某因检举他人介绍、容留未成年人卖淫犯罪有功,又能主动交代自己的违法行为,警方决定对乔某从轻处理,对其治安拘留4天,未做罚款处理。张花属于未成年人,是首次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决定不予执行。目前张花已被民警用专车送回湖北老家。老鸨马某已被刑事拘留。(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16岁少女被逼卖淫遭老鸨殴打 嫖客报警相救被拘留)
李华阳律师: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五)有立功表现的。
《刑法》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一、从法理上讲,嫖娼是一种治安违法行为,目前刑法没有将其规定为犯罪。而嫖客报警救人,则是在打击犯罪中的重大立功行为,对于这种重大立功行为,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并不违背立法的精神,完全是可以考虑的。乔某嫖宿未成年人,不能认为其情节较轻,依法应在拘留10-15天的幅度内处罚。该法同时规定,有立功表现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现宁陵警方考虑乔某检举有功,对其行政拘留4日且未作罚款处理,适用了“减轻处罚”而未适用“不予处罚”,属于警方的自由裁量权范畴,很难说其行为具有违法性。
本案中,二、老鸨构成引诱、介绍、容留卖淫罪。从主观要件来看,老鸨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老鸨明知自己是在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并且明知这种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从客观方面来看,老鸨实施了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便利条件或者引诱卖淫嫖娼的行为。只要老鸨实施了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即具备了本罪客观方面的全部要件,实际上是否已经发生卖淫或者其他特定的结果,不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