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逃13年是否可以不再追诉
朱善宏今年51岁,原籍河南郑州,1982年迁居香港并成为香港永久居民。1996年1月至1998年8月,朱善宏在广州华夏奇观有限公司(下称“华夏奇观”公司)担任董事长一职。该公司是一家以“圈钱”为目的的皮包公司。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华夏奇观”未建成相应的项目和设施的情况下,朱某等人以可以享受门票分成、免费享受游乐设施等多项权益、高额回扣等为诱饵,在深圳、广州等十个城市销售会员卡,总共发展会员1500多名,非法敛财6000余万元。案发后,朱善宏侥幸外逃13年。(来源:中国新闻网 原标题:公安部“猎狐”逃犯湖北落网 漂白身份潜逃13年)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劵、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扰乱市场秩序罪的处罚规定】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期限】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追诉期限的延长】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案中,一、朱某成立的“皮包”公司构成非法经营罪,朱某作为“皮包”公司的董事长,依据刑法规定,应当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二、朱某是在公安机关立案后逃避侦查的,所以,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即使逃了13年,仍然可以依法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