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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M机上“捡来的”犯罪

2015-08-05 17:34:36 作者:李华阳 14人浏览 0人评论

ATM机上“捡来的”犯罪

刘先生721日到银行ATM机上进行无卡折存款操作时,将钱放入机器后却忘记摁“确认”键。刘先生离去后,排在刘先生身后同样准备进行无卡折存款的齐某上前进行操作时,刘先生的3400元被ATM机吐出。齐某看见刘先生已走远,又四下无人,便将这3400元装入了自己的背包。近日,这名女子被沂南警方刑事拘留。(来源:中国新闻网  原标题:ATM机吐钱 女子将3400元据为己有涉嫌犯罪)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齐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一、主体上:齐某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二、主观方面:齐某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明知ATM机吐出的3400元钱属于他人的财物,完全可以报警或交给银行处理,也可以积极联系失主,可齐某却没有这样做,而是将这3400元钱装入了自己的口袋,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三、客观方面:齐某采用了秘密窃取的手段,从ATM机里拿走钱是在不被人发觉的情况下秘密进行的;且盗窃数额3400元,已属于“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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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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