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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术后致残大闹医院之法律分析

2015-08-07 17:35:20 作者:李华阳 7人浏览 0人评论

患者术后致残大闹医院之法律分析

   小丽因宫外孕到医院治疗,手术后第二天出现头痛,积极转院治疗,后来落下下肢活动障碍的后果。小丽提起诉讼,法院的鉴定结果为医院负次要责任。小丽对鉴定结果不服,于是三次到医院对医护人员进行谩骂、拿刀追砍。(来源:中国新闻网  原标题:深圳一女患者术后致残 持菜刀追砍医生大闹医院

李华阳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  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第六十四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本案中,一、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二、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三、小丽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但小丽却拿刀大闹医院,依据侵权责任法,小丽的行为干扰了医疗秩序,妨害了医务人员工作、生活,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小丽还会被处以罚款或拘留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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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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