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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丢“名画”是否该赔偿

2015-08-07 17:36:43 作者:李华阳 19人浏览 0人评论

警方丢“名画”是否该赔偿

洛阳市伊川县彭婆乡人孙跃成的一幅据称为唐伯虎所作的《卧虎图》和一只玉镯,在19903月被郑州铁路公安局洛阳公安处洛阳东站公安派出所扣押后,不见了踪影。当事警方表示该两件物品为赝品,并承认已不慎丢失,但面对当事人孙跃成25年来的索赔,却置之不理。(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警方丢“名画”:丢了,你就给人赔)

李华阳律师:《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五条  公安机关各办案部门应当对涉案财物实行统一管理,并指定不承担具体办案工作的民警负责本部门涉案财物的接收、保管、移交等管理工作;严禁由办案人员自行保管涉案财物。

第二十四条  涉案财物管理人员不严格履行保管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根据其行为的情节和后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或者处分:(二)因管理不当,造成财物灭失、损毁的;(四)其他不严格履行管理职责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对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并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二十五条  对截留、坐支、私分、挪用、贪污、调换、损毁或者擅自处理涉案财物的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侵占罪】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1、要有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这是构成本罪的重要前提。但因职务或工作上的关系代为保管本单位的财物的,不属于本罪的代为保管。行为人如果将财物非法占有的不是构成本罪,而是构成贪污罪或职务侵占罪。2、必须是将他人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还的行为。

本案中,扣押物品由警方合法保管。一、如果“当事警方”是因管理不当而将扣押物品不慎丢失的:则依据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并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二、因为侵占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所以如果“当事警员”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故意将扣押物品截留、坐支、私分、挪用、贪污、调换、损毁或者擅自处理且拒不退还的,依据刑法构成侵占罪。三、赔偿数额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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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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