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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为妻讨说法杀“强奸犯”构成犯罪吗?

2015-08-10 18:05:18 作者:李华阳 13人浏览 0人评论

丈夫为妻讨说法杀“强奸犯”构成犯罪吗?

35岁的毕志新获知妻子曾秀被同村的冀鹏多次强奸之严重侮辱后,对该事一直没得到解决而不满。2015年2月5日23时许,毕志新携镰刀、菜刀前往冀鹏家复仇,两人发生厮打。毕志新持镰刀砍击冀鹏头、面、颈部及四肢数刀,后又持菜刀砍击冀鹏头、颈部数刀,致冀鹏死亡。经法医鉴定,冀鹏符合失血性休克死亡。(来源:中国青年网  原标题:妻被强奸上访反被拘 丈夫义愤填膺杀“强奸犯”)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关于冀鹏的定罪量刑:

(一)如何定罪:本案中,首先,被害人曾秀陈述“我胡乱挣扎,还把他的项链也拽断了,我的内裤也撕坏了,他威胁让我老实点,再不同意小心他的刀”,且事后,冀鹏要求她不准对任何人说,“还拿我的孩子做威胁,说要是说出去就杀了我的孩子。”曾秀称。且记者在案件相关材料中看到,辨认现场时,冀鹏曾作出有罪供述。冀鹏在供述中称,自2014年7月份以来,其在这两处先后3次以威胁、恐吓等方式,强行与曾秀发生性关系。本案中,冀鹏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客观上违背曾秀的意志,以威胁恐吓的方式与曾秀强行发生关系,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所以,冀鹏构成强奸罪。(二)如何量刑: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冀鹏已死亡,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关于毕志新的定罪量刑:

区别故意杀人罪同故意伤害罪的关键,就在于两罪犯罪主观故意内容不同。故意杀人罪的故意内容是剥夺他人生命,希望或放任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而故意伤害罪的故意内容只是要损害他人身体,并不是剥夺他人的生命。判断犯罪人主观故意内容,不能单凭口供,或仅根据某事实就下结论,而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全面分析案情。根据发案原因、行为发展过程、犯罪工具、行凶手段、打击部位、打击强度、行凶情节、作案时间、地点、环境、犯罪人与被害人平时关系、致人死亡或未死亡的原因、犯罪分子一贯表现和犯罪后的态度等,进行综合分析判断。所以,应按行为客观造成的实际损害的性质来确定危害行为的性质。致人死亡的,就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损害他人身体的,就构成故意伤害罪。

(一)如何定罪:本案中,毕志新持镰刀和菜刀砍击冀鹏头、颈部数刀,作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毕志新明显知道拿利器砍人的头部、颈部等致命部位会导致他人死亡的后果。但他仍然实施了砍人行为,其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故意的内容是剥夺他人生命,希望或放任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因此构成故意杀人罪。(二)如何量刑:毕志新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据《刑法》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被害人存在严重过错,据此可减轻被告人的责任;毕志新一贯表现良好,此是初犯,认罪悔罪态度好,都是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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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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