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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透视“零首付购车”

2015-08-11 17:26:30 作者:李华阳 34人浏览 0人评论

法眼透视“零首付购车”

零首付就能买到路虎揽胜?罗某向客户吹嘘到自己公司买车无需首付有关客户的贷款额,罗某教安某以实际车价的70%进行开票,也就是比客户实际购买的车型往往高一档的车型价格。除了抬高车价外,罗某让安某打电话与专门制作假发票的胖子联系。根据安某送来的资料,胖子会制作好假发票和假保险单。目前,该案已移送起诉。(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74万车要付130万 浙江侦破“零首付购车”案)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 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七条 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其次,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再次,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财产处分包括处分行为与处分意思,作出这样的要求是为了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处分财产表现为直接交付财产,或者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或者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最后,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

本案中,罗某主观上表现为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采取“零首付”的手段,背后却以比客户实际购买的车型高一档的车型价格来定价,以隐瞒真相的形式实施了欺诈行为,使顾客产生错误认识进而签下合同,最终付出高出实际车价几十万的价钱,使顾客的财产受到损害。构成诈骗罪。且其诈骗数额为五十万元以上,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安某和胖子明知罗某实施诈骗犯罪,仍为其提供开票等帮助,以诈骗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刑法》第二百零六条【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 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五十四条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千元版以每份1000元,万元版以每份1 万元计算,以此类推。下同)累计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量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1)违法所得数额在1 万元以上的;(2)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30万元以上的;(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量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2)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200万元以上的;(3)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接近“数量巨大”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4)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1000万元以上的,属于“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特别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1)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2)因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100万元以上的;(3)给国家税款造成实际损失50万元以上的;(4)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对于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达到特别巨大,又具有特别严重情节,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应当依照《决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伪造并出售同一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量或者票面额不重复计算。变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处理。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违反发票管理法规,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和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

本案中,购车发票是统一的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属于增值税票的一种。胖子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根据安某送来的资料,制作假发票。如果胖子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千元版以每份1000元,万元版以每份1 万元计算,以此类推。下同)累计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罗某和安某主动要求胖子伪造发票,主观上具有故意,符合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属于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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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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