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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童遭患癌继母连砍30刀之法律分析

2015-08-11 17:29:38 作者:李华阳 3人浏览 0人评论

男童遭患癌继母连砍30刀之法律分析

2015年8月9日,安阳县白璧镇西北务村一名5岁的男孩被其继母砍伤,目前还在安阳市第六人民医院抢救。经查,伤者为河南男孩林林,今年5岁,父母离异后,与生父和继母苗某一起住。苗某与林父育有一女,不久前,苗某被查出胃癌。她借口给林林洗澡,连砍孩子30多刀,孩子头部被砍了多刀,右手被严重砍伤,另外孩子锁骨被砍断。孩子的奶奶听到孩子的哭叫声,赶紧上楼,看到苗某正拿着一把菜刀砍向毛毛,她阻止了苗某,并赶紧将孩子送往医院。目前孩子经抢救已脱险。(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河南5岁男童遭患癌继母连砍30多刀 经抢救已脱险)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虐待罪】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已经超出虐待的界限,苗某的行为残忍,其主观犯罪恶意极大。应根据苗某的犯罪目的量刑,如果其有杀人目的,应追究故意杀人罪(未遂);没有杀人目的,应追究其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区别故意杀人罪同故意伤害罪的关键,就在于两罪犯罪主观故意内容不同。故意杀人罪的故意内容是剥夺他人生命,希望或放任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而故意伤害罪的故意内容只是要损害他人身体,并不是剥夺他人的生命。判断犯罪人主观故意内容,不能单凭口供,或仅根据某事实就下结论,而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全面分析案情。根据发案原因、行为发展过程、犯罪工具、行凶手段、打击部位、打击强度、行凶情节、作案时间、地点、环境、犯罪人与被害人平时关系、致人死亡或未死亡的原因、犯罪分子一贯表现和犯罪后的态度等,进行综合分析判断。所以,应按行为客观造成的实际损害的性质来确定危害行为的性质。致人死亡的,就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损害他人身体的,就构成故意伤害罪。

如何定罪:本案中,苗某拿着菜刀砍击林林头、锁骨、身体共30多刀,作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苗某明显知道拿利器砍人的头部、颈部等致命部位会导致他人死亡的后果。但她仍然实施了砍人行为,而且连砍30多刀,其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故意的内容是剥夺林林生命,希望或放任林林死亡结果的发生,因此构成故意杀人罪。如何量刑:目前孩子经抢救已脱险,但林林没有出现死亡的结果是由于奶奶的及时阻止苗某行凶,并且得到及时的救治,即孩子没有死亡的结果是由于苗某意志之外的原因,依据刑法苗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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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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