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强奸未遂下杀手之法律分析
永嘉县桥下镇小京岙村上桥路上,王某某看到路人赵某某衣着性感,就起了邪念,尾随至田边,王某某在对赵某某施暴时遭到反抗,他一怒之下,夺走赵某某的生命,令人吃惊的是,王某某此前曾4次对年轻女性实施猥亵,仅一人报案,当事人遭歹徒强吻,脖子、耳朵留下吻痕。(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男子强暴未遂下杀手:想浏览黄网但“技术不够”)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 强奸致人重伤、死亡,是指因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导致被害人性器官严重损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伤害,甚至当场死亡或者经治疗无效死亡的;
对于强奸犯出于报复、灭口等动机,在实施强奸的过程中,杀死或伤害被害妇女、幼女的,应分别定为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按数罪并罚惩处。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本罪客观上必须违背妇女意志,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犯罪对象是所有女性。
本案中,一、王某某主观上表现为故意,且具有奸淫的目的;客观上违背赵某某的意志,使用暴力将赵某某推倒在稻田里,使赵某某处于无法反抗的状态,并趁机对赵某某实施奸淫,构成强奸罪。但王某某在对赵某某施暴时遭到反抗,未能得逞,属于强奸未遂,依据刑法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王某某在对赵某某施暴强奸时遭到反抗,他一怒之下,夺走赵某某的生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王某某是出于报复的动机,在实施强奸的过程中,杀死赵某某,应分别定为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按数罪并罚惩处。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身体自由权和隐私权、名誉权。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所谓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是指对妇女的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等行为。
要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行为与非强制性猥亵、侮辱妇女行为区分开来,本法只惩罚以强制方法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对于非强制性的猥亵、侮辱妇女行为不能视作犯罪。根据《刑法》第237条的规定,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侦查。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与强奸罪都是侵犯妇女身心健康的犯罪,在客观上都使用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二者的区别表现在:1、客观方面不完全相同:前者是对妇女强行实施性交以外的猥亵、侮辱行为;后者是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2、主体不完全相同:前者的直接正犯既可以是男子,也可以是妇女;后者的直接正犯只能是男子。
3、主观故意内容不同:前者不以强行奸淫为目的;后者以强行奸淫为目的。
本案中,王某某此前曾4次对年轻女性实施猥亵,当事人遭王某某强吻,脖子、耳朵留下吻痕。由于当时王某某主观上只是具有强行非礼的目的,并不具有奸淫的目的,不构成强奸未遂,而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