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余万元买的“新车”竟被维修过之法律分析
黄先生花费104.8万元,在温州一汽车销售公司购置一辆路虎揽胜2995cc越野车,并办理了车辆登记。6月,黄先生与经销商预约车辆首次保养,却发现该车竟曾被维修过。随后经销商承认,与黄先生签订购车合同前,已发现车辆变速箱控制模块中的部件破裂,并在签订合同后,对模板进行了更换。(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100余万元越野“新车”竟被维修过 经销商被判赔314.4万元)
李华阳律师:《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 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
(七)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十)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六条 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行为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并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属于欺诈行为。
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至第(十)项、第六条和第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销商在与黄先生签订购车合同前,已发现车辆变速箱控制模块中的部件破裂,却隐瞒真相,在于黄先生签订合同后更换变速箱控制模块,这一信息会对消费者的行为产生重要影响,应主动如实告知消费者,经销商的行为已构成销售欺诈。依据《合同法》,黄先生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双方的汽车买卖合同;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温州汽车销售公司本应依据合同提供新车,却在签订合同后,对模板进行了更换,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应当按照黄先生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黄先生购买越野车的价款的三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