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讨债未果给活人送花圈构成犯罪吗
“人好好的活着,有人竟将花圈送来了!”几天前的一个雨夜,淄博张店一小区楼门口惊现4个花圈,让人气愤的是,这花圈竟然是给活人送的。受害人告诉民警,之前和自己有经济纠纷的一个人,正是叫这个名字,随后民警传唤了这名男子李某,李某交代,他和受害人有经济纠纷,自己多次讨债未果,一气之下就找朋友给受害人送去了4个花圈。(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山东男子讨债未果给活人送花圈)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目的。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1、所谓“公然”侮辱,是指当着第三者甚至众人的面,或者利用可以使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听到、看到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公然并不一定要求被害人在场。如果仅仅面对着被害人进行侮辱,没有第三者在场,也不可能被第三者知悉,则不构成侮辱罪。因为只有第三者在场,才能使被害人的外部名誉受到破坏。2、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本罪。虽有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但不属于情节严重,只属于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以下情况:手段恶劣的;侮辱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如强令被害人当众爬过自己的跨下;当众撕光被害人衣服;给被害人抹黑脸、挂破鞋、带绿帽强拉游街示众;当众胁迫被害人吞食或向其身上泼洒粪便等污秽之物;当从胁迫被害人与尸体进行接吻、手淫等猥亵行为;被害人不堪侮辱自杀的,因受侮辱导致精神失常的;多次实施侮辱行为的等等。
侮辱他人的行为,只有达到情节严重的,才以犯罪论处。一般侮辱行为,情节轻微的,不以犯罪论处。注意区分“民事侵权侮辱行为”与“侮辱罪”的界限:
(1)行为的严重程度不同。构成侮辱罪的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行为;民事侵权的侮辱行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第1款规定,仅限于“造成一定影响”的侮辱行为。
(2)对行为人主观过错的要求不同。侮辱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直接故意;而民事侮辱侵权的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也有过失。即民事侵权行为人只要有过错,并在客观上造成了对他人人格、名誉的损害,就应承担名誉侵权的法律责任。
从法律角度讲,侮辱行为构成严重后果的为侮辱罪。本案中,违法人员李某的行为构成了侮辱,但没有构成严重后果,依法不构成侮辱罪。但其给活人送花圈的行为对受害人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属于民事侵权侮辱行为,应当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李某处以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