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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郎性侵伴娘构成何罪

2015-08-12 17:48:44 作者:李华阳 17人浏览 0人评论

新郎性侵伴娘构成何罪

小李与妻子在泗洪老家举办了婚礼晚上闹完洞房,就在小李送伴娘回家的路上,突然起了色心,将车停在路边,反锁车门,强行对伴娘实施了侵犯,伴娘在反抗的过程中,身上多处被抓伤,直到新娘不停的发信息来催小李回家,小李才把伴娘送了回去。小李刚到家不久,伴娘一家便找上门来,双方商量要私了此事,自认为是主动放弃犯罪的小李,却坚决不同意。(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新郎在新婚当天起色心 轿车内性侵伴娘被判刑)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四条【犯罪中止】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本案中,一、小李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客观上强行对伴娘实施了侵犯,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强奸罪。二、小李之所以未能得逞,是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即新娘不停的发信息来催小李回家,小李才把伴娘送了回去,属于强奸罪未遂。对于小李,可以比照强奸罪的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强奸罪属于公诉案件,可不是当事双方私了就能解决的,即便小李对受害人作出了经济赔偿,可能会获得对方的谅解,在起诉中可以作为量刑因素,用于减轻刑罚,但也一样难逃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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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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