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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牌砸死人,谁担责

2015-08-12 17:49:41 作者:李华阳 599人浏览 0人评论

广告牌砸死人,谁担责

前晚10时许,在安溪县凤城镇新安西路,30岁的谢女士带着8岁大的儿子走在沿街店铺下,突然路旁一运动品牌专卖店的广告牌瞬间坠落,将谢女士死死压住,致其送医过程中不治身亡。事发时,8岁大的儿子就在母亲身旁,幸运地逃过一劫,却不幸地目睹了这悲伤的一幕。安溪凤城派出所已经介入调查。(来源:中国新闻网  原标题:10米长广告牌突坠落 8岁男童目睹妈妈被砸死)

李华阳律师: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十八条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本案中,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对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实行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即对于该广告牌坠落,造成谢女士死亡的,该运动品牌专卖店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就推定其存在过错,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谢女士死亡,其近亲属有权请求该运动品牌专卖店承担侵权责任。该运动品牌专卖店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由于造成谢女士死亡,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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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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