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构成何罪
原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机电设备制造质量总监办公室主任饶道群,被控在职期间即2006年至2011年,伙同生意人李军,利用饶道群代表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参与溪洛渡项目招标前期准备和机组评标等工作的职务便利,接受投标单位上海福伊特水电设备有限公司请托,为该公司中标溪洛渡项目提供帮助,以“咨询费”名义索要钱款共394万元。饶道群分得206万余元,李军分得187万余元。据媒体报道,在此次被查之前,饶道群已经退休数年。(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三峡专家退休后被查 涉嫌招标过程中索贿394万)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处罚规定】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本意见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前款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
特定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的,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
《刑法》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期限】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属于身份犯,本罪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但根据共同犯罪理论,身份犯罪中非身份犯是可以以教唆犯或者帮助犯的地位与身份犯成立共同犯罪的。
本案中,一、饶道群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代表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参与溪洛渡项目招标前期准备和机组评标等工作的职务便利,接受投标单位上海福伊特水电设备有限公司请托,为该公司中标溪洛渡项目提供帮助,以“咨询费”名义索要钱款。构成受贿罪。二、李军虽为非国家工作人员,但其与国家工作人员饶道群通谋,由饶道群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即福特公司谋取利益,以“咨询费”名义索要钱款共394万元,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依法对李军应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三、饶道群和李军各有分工,共同占有赃款,两人均已构成受贿罪。索贿394万元,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一)个人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索贿的从重处罚。四、依据刑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饶道群虽已退休,但并未过追诉时效期限,所以仍可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