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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快递员邮寄“炸弹”索要50万之法律分

2015-08-14 17:39:30 作者:李华阳 22人浏览 0人评论

冒充快递员邮寄“炸弹”索要50万之法律分析

小林因背负2万元的债务无力偿还,便试图通过邮寄假炸弹吓唬公司老总并索要钱财今年1月,老周突然收到一份快递,拆开纸箱时惊讶地发现里面放着一枚“炸弹”、一封恐吓信和一部手机。信上写着:“这个炸弹你收下,明天晚上11点,准备好50万元,如果明天我没有收到钱,我就直接引爆炸弹,不准报警,否则后果自负,我会叫人24小时盯着你。这部手机只能接,不能打,我会跟你联系的,炸弹不能拆掉,否则你就准备后事吧。”老周报警后,经警方鉴定,这枚“炸弹”能缓慢燃烧,但并没有燃爆现象,不属于爆炸危险品。(来源:中国普法网  原标题:冒充快递员邮寄“炸弹”索要50万)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  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第二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四)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本罪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是指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公共秩序。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关键区别在于被告人的主观目的不同。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的主观目的主要是通过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来达到追求刺激或者报复社会、发泄不满,以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目的;敲诈勒索罪的主观目的在于对特定的被害人威胁并借机敲诈索取财物,已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本案中,一、小林的的行为不仅给被害人造成了心理恐惧,还给被害人所在公司的职工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恐慌,但是其主观目的在于给被害人施压并借机索取财物,即其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依法构成敲诈勒索罪。二、由于老周报了警,即由于小林意志以外的原因致使敲诈勒索的目的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敲诈勒索罪的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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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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