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厕所产子弃至垃圾桶是否构成犯罪
昨天上午8时许,福田区梅林街道围面社区一垃圾桶内发现一名男婴尸体,其被发现时身上还有脐带,装在一黑色塑料袋中,已无生命迹象,看样子像刚出生不久。经查,丢弃婴儿的女子为旷某(23岁,未婚待业),旷某自称并不知自己怀孕,昨天早上上厕所以为自己便秘,蹲了半天产下一名不能动弹的男婴,因害怕父母责备,后将婴儿弃至垃圾桶。目前,警方正在进一步调查中。(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女子厕所产子弃至垃圾桶 自称不知怀孕以为便秘)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遗弃罪】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遗弃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1、犯罪主观方面不同。从主观故意上讲,遗弃罪是履行扶养义务的行为人企图通过遗弃达到逃避或向他人转嫁由自己承担的扶养义务的目的;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故意则是剥夺他人的生命。客观要件不同。2、遗弃罪在客观方面一般是将被害人遗弃于能够获得救助的场所,如他人家门口、车站、码头、街口等;故意杀人罪在客观方面则是将婴儿或行动困难的老人放置于不能获得救助的地方,例如,将婴儿遗弃在深山沟内;将神志不清、行动困难的老人遗弃在野兽出没、人迹罕至的荒野,等等。
本案中,应当先由专门机构鉴定该男孩的死因。若是该男孩出生时即为死胎,则旷某不构成犯罪;若经鉴定,男孩是因为被丢入垃圾桶之后死亡的,旷某作为一个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将刚出生的婴儿丢入垃圾桶这样一个不能获得救助的地方,主观上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依法构成故意杀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