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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助学网站长以助学金诱奸女童之法律分析

2015-08-14 17:40:55 作者:李华阳 63人浏览 0人评论

百色助学网站长以助学金诱奸女童之法律分析

2006年,广西百色市隆林县一个叫王杰的人以个人名义成立了一个网站,名叫“百色助学网”,主要是为百色老区的贫困学生募集助学金。9年来,“百色助学网”成了王杰个人敛财的工具,爱心人士捐的钱,王杰都会要求学生拿10%或者20%出来装进自己腰包。他炫耀的对暗访记者说,一些女童太渴望得到助学金了,他甚至可以向她们提出陪睡的要求。这个女孩,我是从小学五年级吃到现在,小学五年级,那时候她12岁左右。”在王杰的手机里存了至少十几个中小学生的不雅视频。据受害人称,她不愿意这样做,王杰就利用助学金来胁迫她。王杰还会让花季少女去为那些有着“特殊”需求的老板提供“特殊”服务。(来源:中国新闻网  原标题: 百色助学网暗藏惊天秘密 站长以助学金诱奸女童)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 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二人以上轮奸的;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 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  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

本案中,一、王杰成立“百色助学网”表面上为百色老区的贫困学生募集助学金,实际却将爱心人士捐的钱拿10%或者20%出来装进自己腰包,客观上以隐瞒真相的方法对捐款人士实施了欺诈行为,使爱心人士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王杰便获得财产,从而使爱心人士的财产受到损害,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且本案中王杰诈骗的数额已达到2000元,即依法构成诈骗罪。二、王杰违背幼女意志,利用助学金胁迫不满14周岁的幼女与其发生性关系,依法构成强奸罪,从重处罚。且王杰奸淫幼女多人,依据刑法规定,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三、王杰让花季少女去为那些有着“特殊”需求的老板提供“特殊”服务。依法构成组织卖淫罪。四、接受“特殊”服务的老板,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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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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