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市一龙虾店火灾致5人死亡之法律分析
据江苏省南京市公安消防局官方微博消息,南京消防局今日通报秦淮区大个子龙虾店(长白街店)火灾情况,2015年8月13日晚南京市秦淮区长白街460号大个子龙虾店发生火灾后,该店负责人杨某即被公安机关控制接受调查。目前,火灾中受伤送医的人员有5人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江苏南京市一龙虾店火灾致5人死亡)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一条 重大责任事故案(刑法第 一百一十四条)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以及群众合作经营组织或个体经营户的从业人员,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立案:
1.致人死亡一人以上,或者致人重伤三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的;
3.经济损失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害的。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 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罪过形式是过失。这里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状态。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一、民事责任:
依据侵权责任法,该龙虾店作为公共营业场所,其负责人对顾客的人身和财产具有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南京市秦淮区长白街460号大个子龙虾店发生火灾,造成多人伤亡,原因正在调查,1、如果经调查查明,该龙虾店的负责人本身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凡是在本事故中受到人身和财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该龙虾店主张赔偿。在该龙虾店上班的员工,除了有权向责任方要求赔偿外,其本身也是因为工作原因受伤的,应当依法认定工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可以同时获得工伤保险赔偿。2、如果是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该龙虾店的负责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二、刑事责任:
本案中,南京市秦淮区长白街460号大个子龙虾店发生火灾,已致人重伤、死亡,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已严重损害到公共安全,该龙虾店的相关负责人依法构成刑事犯罪。至于构成何罪?1、关键要查明行为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还是过失。若其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防火行为,会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则依法构成放火罪;2、若其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则需要查明行为人在生产、作业的过程中,是否违反了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且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是否是由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所引起的,即两者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只有同时具备这些要件,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