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叔自称CEO骗15名女大学生30余万是否构成犯罪
40岁的河北无业大叔田福生,谎称是某奢侈品公司的CEO,拥有北大清华双硕士学位,在4年的时间里,通过QQ聊天等方式陆续与15名女大学生谈恋爱,并先后以做生意周转、偿还债务等理由,骗8人30余万元,更有3人曾为田福生打胎。田福生否认伤害多名女大学生感情,称自己赌博几年,没有积蓄了,于是向多名女大学生借款,但他有还款计划,只是被捕,没能来得及偿还。(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大叔自称CEO骗15名女大学生30余万 被判8年)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诈骗罪的构成有三个特征,一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是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三是骗取公私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
诈骗罪与民事借贷行为的区别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所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行为人意图使用非法手段对他人所有的财物行使事实上的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权,从而侵犯他人对某一特定财物所有权的正常行使。非法占有目的可以从客观上把握和判断,针对具体案件,不能仅以行为人口头上是否表示“要还”为依据,而应该根据借款人与贷借人的相互关系、借贷原因及用途、不能按期归还的原因和态度等多方面综合考虑,按照事前、事中、事后的各种主客观因素进行整体判断。
本案中,首先,行为人田福生虚构事实,谎称是某奢侈品公司的CEO,拥有北大清华双硕士学位,同时与15名女大学生谈恋爱,并先后以做生意周转、偿还债务等理由,对8名女生实施了欺诈行为;其次,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再次,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最后,田福生便获得财产,随即用借款去肆意赌博,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挥霍一空后,并无归还之意。且经查,田福生案发前在外地法院有民事纠纷,已有债务需要偿还,根据各种主客观因素进行整体判断,田福生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且诈骗数额较大,依法构成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