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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武安发生特大黄金盗窃案之法律分析

2015-08-14 17:43:22 作者:李华阳 11人浏览 0人评论

河北武安发生特大黄金盗窃案之法律分析

     8月12日8时30分,河北省邯郸武安市一家大型商城黄金专柜工作人员上班后发现柜台下面一片狼藉,箱子上面的铁锁全部被撬开。经仔细检查,项链、手镯、戒指等大件黄金首饰几乎全部丢失,市场总价值将近200万元。目前,当地警方已调取监控录像,已初步查明是一名外地男子812日凌晨进入“专柜”。(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河北武安发生特大黄金盗窃案 损失超200万)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 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第四条  盗窃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

本案中,该男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凌晨无人监管的情况下,秘密进入河北省邯郸武安市一家大型商城黄金专柜,盗走项链、手镯、戒指等大件黄金首饰,市场总价值将近200万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和第四条的规定,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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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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