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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天津爆炸事件骗取打赏金是否构成犯罪

2015-08-17 17:37:02 作者:李华阳 8人浏览 0人评论

利用天津爆炸事件骗取打赏金是否构成犯罪

2015814日,有网民举报,有一名为我的心属于拜仁穆尼黑always”的网民涉嫌冒充天津港爆炸事件受害者身份骗取捐款。经查,我的心属于拜仁穆尼黑always”账号注册人为杨某某(女,19964月生,未婚,无业,现居住于防城港市防城区某住宅小区)。杨某某最终供述了其犯罪事实:2015812日,天津港爆炸事件发生后,杨某某通过新浪微博账号我的心永远属于拜仁慕尼黑aways”账号先后发布两条短微博,称其爸爸在天津港爆炸现场附近的公司上班,发生爆炸后就与父亲失去联络,当时发这两条微博的目的是为博取网民的关注,提升自己微博的粉丝量。随后,杨某某通过微博中热门关注板块得知,新浪微博有通过长微博获取打赏的功能,遂起贪念,利用新浪微博的长微博转发了一篇报道天津港大爆炸的信息和一张现场图,并附上虚构事实的文字,称其爸爸在天津港爆炸事件当中不幸丧生,博得了大量网民同情,网民纷纷通过新浪微博的打赏功能对其捐款。据不完全统计,共有3700多人对其进行了打赏,涉及金额达9万多元。814日,杨某某欲将微博中的打赏金提现,因获知网友举报其诈骗行为而未予提现。(来源:人民日报  原标题:天津爆炸谎称父亲死亡诈捐女孩被刑拘 涉及金额达9万多元)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三条  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九条  案发后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诈骗财物及其孳息,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被害人;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骗款物占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但已获退赔的应予扣除。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不作为的诈骗罪,是指行为人负有特定的告知真相之义务却隐瞒不告,致使被害人陷入或维持错误认识,因此处分财产并遭受财产损失的犯罪。

本案中,一、杨某某发微博虚构其父亲因天津爆炸死亡的事实,博得广大网民的同情,网民因此陷入错误认识,通过新浪微博的“打赏”功能对其进行捐款。杨某某只是虚构了其父亲死亡事实,并不一定具有诈骗网友财物的直接故意,但当网友对其捐款时,杨某某具有如实告知真相的义务,其不但不如实告知实情,反倒将计就计成功实施了隐瞒自己虚构事实的行为,并以此维持网友的错误认识,进而骗取被害财产,使网友捐款的目的得不到真正的实现杨某某实施的(不作为的)诈骗行为与通常情况下犯罪人直接采用欺骗手段骗取被害财产的(作为形式的)诈骗行为相比,在侵犯诈骗罪保护法益(他人的财产权利)这一点上没有任何区别,属于不作为的诈骗犯罪。二、尽管杨某某的账号已被冻结,打赏金尚未提取,但打赏金已进入其微博帐号,网友的财产已受到损害,属于诈骗罪既遂。三、本案中,据不完全统计,共有3700多人对其进行了打赏,涉及金额达9万多元,其已达到刑事起刑点,应由检察院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四、杨某某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人实施诈骗;且诈骗的是救灾款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杨某某可以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有关诈骗罪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五、杨某某已认罪,若其将打赏金全部退还网友,可以减轻量刑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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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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