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卖“初夜”反遭劫财之法律分析
浙江湖州一家酒店内上周六晚上约10时45分,一个自称来自湖北的20岁女大学生报警称,被一名男子闯入其房间并进行抢劫。女子表示,该名男子是她从通过某交友软件认识的,其后双方便约定上述酒店内开房进行性交易,男子答应以2万元买女子的初夜。二人发生性行为后,男子却拒付钱,该名女子又不想没拿钱就走。其后,男子疑怕女子会报警,遂不让女子离开,并拿走她的手机、钱包等财物,甚至强迫对方讲出自己支付宝的密码。(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浙江女大学生2万元卖“初夜” 反遭骗色劫财)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 认定“入户抢劫”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
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场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
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外,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本案中,一、该男子疑怕女子会报警,遂不让女子离开,并拿走她的手机、钱包等财物,甚至强迫对方讲出自己支付宝的密码。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该男子实施了不让女子离开,并强迫其讲出自己支付宝的密码,使得被害人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而当场劫取财物的行为。依法构成抢劫罪。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酒店”不属于“户”,且该男子进入该酒店并不是以实施抢劫为目的,所以,该男子的行为不构成“入户抢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