拦截遭窃电瓶车反被拖行之法律分析
8月12日晚,成都市一环路南四段,陈先生在天桥上看到,自己停在某大型超市对面的电瓶车旁边,停下来一辆蓝色汽车,车上下来两个人,在撬他的电瓶车车锁。陈先生当即警觉起来,不动声色地从天桥上小跑下来,但还是晚了一步。“才几分钟,车锁就被打开,其中一人就骑上电瓶车跑了。”陈先生说,另一名驾车的同伙男子,在准备离开时,被陈先生抓住方向盘,拦了下来。在拦截过程中,“偷车贼”驾驶汽车将其拖行近百米。最终汽车被热心的哥驾车逼停,驾驶员也被现场市民拦下。所幸陈先生伤情并不严重,无生命危险。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调查当中。(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男子电瓶车遭开车贼盗窃 拦截反被拖行近百米)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 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九条【抢劫罪】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十六条【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本案中,该“驾车的人”和“骑走电瓶车的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陈先生的电瓶车,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的共犯。“驾车的人”在盗窃后准备逃跑的时候,被陈先生发现拦截,为了抗拒抓捕,该“驾车的人”驾驶汽车将陈先生拖行近百米,已构成抢劫罪。
具体到本案中,要认定“骑走电瓶车的人”和“驾车的人”先前实施盗窃行为的共犯是否能够转化为后续转化型抢劫犯罪的共犯,关键要看行为人在实施盗窃行为后是否有逃避抓捕对陈先生当场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具体行为。本案中,“骑走电瓶车的人”没有参与该暴力行为。其次,要看二人事前有无通谋,有无协商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预案”,即二人是否存在共同转化的主观要件。若“骑走电瓶车的人”不具有该主观要件,则依法构成盗窃罪;若其具有该主观要件,则依法构成抢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