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播天津港爆炸事故谣言将承担法律责任
天津港“8·12”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发生后,一些网站和网友随意编发“有毒气体已经向北京方向扩散”,“方圆一公里内无活口”,“天津大爆炸死亡人数至少1000人”,“天津已混乱无序、商场被抢”“天津市主要领导调整”等谣言,一些网站任由网站用户上传来自微博、微信的相关谣言。(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传播涉天津港爆炸事故谣言 国家网信办再查50家网站)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一)致使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影剧院、运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秩序混乱,或者采取紧急疏散措施的;
(二)影响航空器、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
(三)致使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厂矿企业等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活动中断的;
(四)造成行政村或者社区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五)致使公安、武警、消防、卫生检疫等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
(六)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随意编造谣言或者散布谣言的网络用户和网站应承担的责任如下:一是民事责任,即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誉的,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要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责任;二是行政责任:即如果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或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尚不构成犯罪的,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进行行政处罚;三是刑事责任,即如果散布谣言,“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要依据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