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抑郁患者医院坠楼之法律分析

2015-08-17 17:40:49 作者:李华阳 38人浏览 0人评论

抑郁患者医院坠楼之法律分析

     抑郁症患者李女士在其家人陪同下前往一专科医院就诊,其独自进入医院一天台后坠楼并致多处骨折。前不久,李女士将该医院诉至海淀法院索赔。李女士诉称,其是到该医院门诊三楼找厕所,因找不到回诊室的路,才误入三层天台并坠楼。李女士及其家人认为,作为心理疾病治疗专科医院,挂号医生在知道李女士为抑郁症患者后,没尽到安全注意和保护义务。对此,医院辩称,事发时医院一工作人员看到李女士坐在三层天台的护栏上要跳楼,其工作人员及时报警,并对李女士进行劝阻,但李女士不听劝阻,自行从三楼天台跳下并受伤。  (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抑郁患者医院坠楼致多处骨折 索赔被法院驳回)  

李华阳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此可知,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是无限的,只有经营者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才会产生损害赔偿责任。所谓“合理限度”,应当根据安全保障义务人所经营的场所或组织的社会活动的具体情况而定,重点在于确定安全保障行为的必要性。判断经营者有无过错的一般标准是:其是否达到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操作规定等所要求达到的注意程度,或者是否达到了同类经营者所应当达到的通常注意程度或者是否达到了一个诚信善良的经营者应当达到的注意程度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原则,如其能够举证证明其已经尽到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其就无须承担责任。

本案中,一、医院作为医疗机构,对于就诊人员具有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二、李女士在门诊楼一楼等候取药,该楼一楼、二楼均有厕所,李女士就其到三楼找厕所无法进行合理解释从该门诊楼三楼至天台外围尚有一段距离,医院门诊楼三楼天台的外围设有护栏;事发时医院工作人员及时报警并对李女士进行了劝阻。对此,医院已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三、不能仅依据患有抑郁症认定李女士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据此要求医院承担超出其医疗责任范围之外的责任。、在医院已经举证证明其已经尽到了相应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李女士没有提交相反证据证明其主张。因此,医院不需承担责任。五、李女士系在其家人的陪同下前往医院进行治疗,其家人在知晓李女士系抑郁症患者的情况下,离开李女士,致使李女士自行进入门诊楼三楼平台并坠楼,故李女士的家属对李女士的坠楼应承担相应责任。


     抑郁症患者李女士在其家人陪同下前往一专科医院就诊,其独自进入医院一天台后坠楼并致多处骨折。前不久,李女士将该医院诉至海淀法院索赔。李女士诉称,其是到该医院门诊三楼找厕所,因找不到回诊室的路,才误入三层天台并坠楼。李女士及其家人认为,作为心理疾病治疗专科医院,挂号医生在知道李女士为抑郁症患者后,没尽到安全注意和保护义务。对此,医院辩称,事发时医院一工作人员看到李女士坐在三层天台的护栏上要跳楼,其工作人员及时报警,并对李女士进行劝阻,但李女士不听劝阻,自行从三楼天台跳下并受伤。  (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抑郁患者医院坠楼致多处骨折 索赔被法院驳回)  

李华阳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此可知,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是无限的,只有经营者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才会产生损害赔偿责任。所谓“合理限度”,应当根据安全保障义务人所经营的场所或组织的社会活动的具体情况而定,重点在于确定安全保障行为的必要性。判断经营者有无过错的一般标准是:其是否达到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操作规定等所要求达到的注意程度,或者是否达到了同类经营者所应当达到的通常注意程度或者是否达到了一个诚信善良的经营者应当达到的注意程度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原则,如其能够举证证明其已经尽到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其就无须承担责任。

本案中,一、医院作为医疗机构,对于就诊人员具有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二、李女士在门诊楼一楼等候取药,该楼一楼、二楼均有厕所,李女士就其到三楼找厕所无法进行合理解释从该门诊楼三楼至天台外围尚有一段距离,医院门诊楼三楼天台的外围设有护栏;事发时医院工作人员及时报警并对李女士进行了劝阻。对此,医院已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三、不能仅依据患有抑郁症认定李女士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据此要求医院承担超出其医疗责任范围之外的责任。、在医院已经举证证明其已经尽到了相应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李女士没有提交相反证据证明其主张。因此,医院不需承担责任。五、李女士系在其家人的陪同下前往医院进行治疗,其家人在知晓李女士系抑郁症患者的情况下,离开李女士,致使李女士自行进入门诊楼三楼平台并坠楼,故李女士的家属对李女士的坠楼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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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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