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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男子闹市连撞多人构成何罪

2015-08-18 17:34:26 作者:李华阳 5人浏览 0人评论

开封男子闹市连撞多人构成何罪

17日晚9时左右,开封市鼓楼一男子驾驶一辆白色轿车在闹市快速行驶,造成多名市民受伤后被几名市民阻拦,其中一名市民抓住该男子的胳膊,但该男子并没有停车,反而开着驾车加速后退,而这名市民也被轿车带着快速后退,最终摔倒在地。开封市第一人民医院医护人员称,目前,有三名伤者已经被送往该院救治,有一名伤者被送往别的医院,“还没有接到有人死亡的报告。”(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河南开封男子闹市连撞多人)

李华阳律师:《刑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交通肇事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危害公共安全,会发生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要点:1、主观上表现为故意还是过失;2、行为危及特定人还是公共安全。

本案中,开封鼓楼属于闹市,来往人员众多。行为人明知在闹市开车行驶会危害公共安全,本应减速慢行,却快速行驶。特别是在造成市民受伤,被几名市民阻拦时,该男子并没有停车,反而开着驾车加速后退,继续驾车冲撞、造成多名市民受伤,危及公共安全。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该男子应依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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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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